美國EB-1C移民是跨國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EB1-C類移民申請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C)),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成為永久居民。EB1-C 的要求如下: 在過去的三年中,申請移民的跨國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受益人)必須在美國公司的海外機構(如在中國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至少一年,而且受益人必須要在美國公司從事經理/管理工作。美國公司必須在美國已經存在至少一年。 也就是說,受益人所屬的公司必須至少包含兩個機構。其中一個在美國境內,另一個在美國境外, 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屬公司。在EB-1C申請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獲得批準之前申請臨時的 L-1A簽證。 受益人在美國公司的職位必須是高級管理或行政職位,如管理公司內部某些組織、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規劃,廣泛參與決策工作等,而非日常運行或者監督一線工人的職位。通常來說,5至7名全職雇員可以滿足這個條件。此外,美國機構必須實際運作并產生相應的收入。 EB-1C不需要贊助便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權,不用經過冗長的勞工卡申請過程。EB-1C一般兩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綠卡。在EB-1C申請的審理中,如果美國的子公司才被設立不久,移民局常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對美國境內子公司的資金流動的相關證明。移民局對投資金額沒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資金額應該合理,足以支撐美國機構的運作。 一旦EB-1C獲得批準,受益人與其直接親屬(包括配偶和未滿二十一歲子女)如果在美國境內便可以申請身份調整,如果在美國境外可以同過領事館程序申請簽證。當他們獲得簽證進入美國或者身份調整獲得批準之時,他們將收到永久綠卡。 與另外一種大家所熟悉的EB-5投資移民相比(投資五十萬或一百萬美元), EB-1C投資風險更小,投入資金由申請人自己掌控,靈活性強,獲永久綠卡耗時更少。但是很多人沒有條件在美國成立、經營公司。所以,對能夠符合EB-1C條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國公民來說,EB-1C相對EB-5更值得推薦。 EB1-C相對于EB1-A和EB1-B而言,在名額上有相當大的優勢。EB1-A和EB1-B是杰出人才類(諾貝爾獎獲得者、藝術家、獲國際大賽獎牌的運動員等等,A和B的區別在于EB1-B需要美國雇主,而EB1-A不需要雇主即可直接申請)。這兩類人才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額實際上大部分是配給EB1-C的。可是我們知道,有許多中國人早就在美國開設過公司,卻很少有人取得過綠卡,這是為什么?因為要想通過EB1-C的方式取得綠卡,可不僅僅是公司生意做得大、做得好就可以的。還有諸多方面的因素要考慮,例如公司的用工人數,公司在當地的影響力,公司在當地商會的被認同度等等,所以,對美國法律不甚了解的中國人,也許只關心其美國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忽略了很多其他重要方面,這就造成了縱然在美國開設了公司,卻很難通過EB1-C方式取得綠卡。 子公司(美國公司)的經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納稅額、營業額、用工人數、企業影響力等諸方面不是可以輕易達到的,如果有一個職業經理人團隊出面代為經營這樣的子公司,并為申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問題就基本解決了。我們公司在美國擁有無數支這樣經驗豐富的職業經理人團隊,他們熟知如何將一個公司經營到可以獲得綠卡。子公司的業務是團隊擅長的業務,也是團隊能夠控制的業務,再加上EB1-C的申請不是一次性的,可以反復申請直至成功,所以團隊最終為申請人取得綠卡深有把握。 |